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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行 別忘了疾病醫療險
出國旅行 別忘了疾病醫療險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去加拿大旅行,沒想到住院五天竟然要花百萬元。國外醫療費用高,保險公司提醒,除了旅平險之外,也別忘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日前高雄一位范小姐與姊姊結伴同行參加加拿大洛磯山脈九日遊,在今年10月5日行程最後一天停留在溫哥華旅館時,突然急性胃穿孔且併發腹膜炎,緊急送到附近醫院開刀,住進加護病房兩天。
雖然范小姐已經在10日出院,但是,住院五天花掉新台幣100萬元的醫療費,耗掉她好幾年的存款。
保險業者指出,不少人都以為刷卡的旅平險就足夠了,其實,刷卡購買機票附加的旅遊平安險,只針對公共運輸工具發生意外時提供理賠,但不提供全程保障或疾病醫療。只有壽險公司的旅遊平安險,才有旅遊全程保障以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大都會國際人壽總經理孟子文說,美國、加拿大地區醫療費用高,常有台灣民眾出遊生病住院,欠下大筆的醫藥費用,甚至還要分期付款償還,建議民眾出國前不僅要投保旅平險,還要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此外最好可以提高保障額度,避免保額不足。
台灣人壽日前推出旅平險新保單,便針對美國以及紐澳提供加倍理賠保障。民眾到這些地方旅遊前如果投保,在美國突發疾病可獲得三倍理賠,在紐澳也有1.5倍。
不過,保險業者提醒,民眾要同時投保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才能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至於額度,孟子文建議,大部分的地區投保額度,可以依照意外險5%到10%的額度投保,例如投保500萬元意外險,建議加保25萬元至50萬元的海外突發療病醫療保險。
大都會國際人壽新旅平險所附加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就有依照旅行地的醫療費用高低,區分保額上限。例如美加、日本、歐洲及紐澳地區,最高可以提高保額至意外險的20%,例如投保500萬元的意外險,可附加最高100萬元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健保給付國外緊急就醫醫療費用
隨著台灣國際化腳步的邁出,國人出國旅遊或洽辦業務風氣日盛,尤其春節期間出國旅遊人數大增,中央健康
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特別提醒保險對象留意在國外就醫的醫療權益,如有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之情形,回國
後可向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但記住就醫時一定要向醫院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並應於就醫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填送自墊醫療
費用核退申請書,並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及影印護照上當次入出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國外就醫醫療費用的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及審查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訂有上
限,按季公告,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為核退上限,例如97年10月至12月核退上限為:門診每次1,602元、急診每次2,649元、住院每日
6,850元,洗腎案件(一般)每次4,017、洗腎案件(緊急)每次4,100、分娩案件每次 36,086元。
健保局特別呼籲保險對象,出國期間雖有健保的醫療保障,但因國外醫療水準和收費標準不一,保險對象宜審視個人需要及前往國家情形,規劃另行購買相關醫療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以獲得更妥適的保障。
要是在國外有到醫院就診,中華民國政府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照樣可以給付!
只要檢附以下單據,回國後向民健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 1.繳費收據
- 2.住院證明(若有住院須索取)
- 3..當次的出入境證明(可影印護照上海關所蓋之進出入境戳章)
- 若當地醫療院所允許也請影印或開立處方箋副本
- 4.病歷表
- 5.醫療院所全銜名
- 6.住址
- 7.主治醫師姓名
- 8.診斷證明書回國後請向健保局要一份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而此申請書須先向投保單位蓋章,填齊資料備妥附件單據後即可遞送,健保局即會審核撥款,必須注意的是必須=(健保在國外可用)一個不可不知的權利
至於到大陸旅遊的保險,有關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兩岸文書查驗規定
主旨:有關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兩岸文書查驗規
定,辦理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94年9月12日健保醫字第0940060040號及94年12月30日健保醫字第0940060607
號函,諒達。
二、自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
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及本局各分局實務作業認定有查證必要之案件,
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
公證驗證,即當事人必須先在大陸地區之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有關申請區域外就醫自墊醫療核退作業住院日數計算原則
1.自95年8月1日(受理日)起申請區域外住院就醫自墊醫療費用案件,住院日數以
算進不算出之原則辦理。
2.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其自墊案件其
醫療證明文書需經公證認證之規定,該住院日數 計算與前項採一致原則辦理(住
院日數算進不算出)。
名 稱: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 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緊急傷病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必須於附近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急救者。
二 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情況緊急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娩,必須於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娩,或延請合格醫師或助產士接生者。
三 本保險施行區域外 (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 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緊急傷病醫療範圍如下:
一 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 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 痛) 、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 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四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 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 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 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九 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
一○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 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一二 應立即處理之傳染病,但不包括依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一三 二天連續假日期間發生之突發性病痛或創傷。
第 6 條 保險對象合於第二條規定之醫療費用,依下列標準予以核退:
一 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內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 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屬保險人所訂論病例計酬或定額給付案件,申請費用高於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之費用標準者,亦同。
前項有關核退費用之標準,由保險人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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嗡嘛呢 唄咩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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